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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余财产制是指婚后夫妻对自身的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各自掌握使用、管理、所有及处分的权利,解除婚姻关系后,二人增值财产之差额即剩余财产,由二人共同处置。夫妻剩余财产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20年的瑞典,后来德国于1957年将剩余财产制作为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2002年将通常法定财产制由联合财产制改为剩余财产制。夫妻剩余财产制的出现体现了妇女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的提高以及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的提高,不仅在法律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理念,而且在实际上也为妇女争得了自主管理、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剩余财产制可以解决婚姻终止后财产分割与财产纠纷问题,是现代社会个人财产明晰化的体现,也是现代社会家庭财产制未来发展的方向。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国内夫妻财产制的结构不够完整,且种类相对较少,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夫妻财产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宽,保障配偶一方利益与保障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难以掌握,且未设立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及财产补偿制度,关于夫妻之间的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规定不完善等。瑞士、德国、法国等国民法中设有比较具体完善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和财产补偿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夫妻财产制的选择与国家的社会结构、经济发展与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我国一直以来借鉴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而我国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变化、文化传统渊源、思想开放程度既有相似处又有不同处,这导致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与这些国家的立法相比既有相似性又有特殊性。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人格独立意识的觉醒以及夫妻剩余财产制度的优越性构成了夫妻剩余财产制在我国构建的经济、思想与制度基础。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年高速发展过程中,人民生活质量日益提高。使得我国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耕文明发展为现代化的工业文明,农业经济转型为商业经济。财富的增长,造成夫妻对个人财产的日益重视。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也必然要顺应时代潮流,由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进行转变,这是由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所决定的。夫妻剩余财产制是处于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之间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实质是分别财产制,是这两种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同时涵盖了这两种制度的优点。通过对夫妻剩余财产制度与其他财产制相比存在优势进行论述,通过对比德国、瑞士的夫妻剩余财产制,对我国台湾地区的夫妻剩余财产制进行分析,简述学者观点,分析夫妻剩余财产制在我国内地进行推行的可行性。在对我国构建夫妻剩余财产制进行立法建议时,在价值取向上,我认为夫妻剩余财产制有利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婚姻家庭。因此基于夫妻剩余财产制的立法功能与立法价值,为满足我国部分夫妻在婚姻期间对各自财产保有所有权的需要,建议在设立法定夫妻财产制时,从我国实际出发,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考虑人民的现实需要,考虑宪法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注意保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保护第三方的权益,同时确保市场交易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对于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则要保护其合法利益。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剩余夫妻财产制作为我国通常法定财产制,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