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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社会救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的基础。上海是我国最早开始试行城市低保这项政策的地区。国务院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城市低保工作于1997年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低保工作在制度上被落实了下来。200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国务院的批准下被提高了30%,部分财政困难的省份由中央政府拨款进行补贴。2001年,国务院决定,要求把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保障面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中央财政要在财政中专门划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并进一步补贴财政困难的中西部省份。文章共分为四部分,引言部分着重阐释了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背景和历程,对城市低保制度的显著特点即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而不是改善其生活品质做出明确的说明,并提出城市低保制度不仅是国家和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更是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权的安全网。建立城市低保制度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贫困救助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更是保证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第一章是描述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在的状况,对持有非农村户口的中国公民进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贴的制度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民具备救助资格的主要条件或者说城市低保制度的覆盖范围是指收入水平低于规定的数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包括无依无靠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公民,突发性灾难造成生活发生临时困难的公民,有收入但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法定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城市低保的申请条件包括具有城市户口,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城市低保的保障水平在36个大中城市中平均占到当地月人均收入的22.5%。第二章描述了目前存在于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还不能做到应保尽保,存在“骗保”、“人情保”等情况,另一个问题是城市低保制度的申请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点,城市低保的保障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来讲还是偏低的,并且城市低保的监管机制还存在一些漏洞。第三章基于前文提出的城市低保存在的问题,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城市低保不能应保尽保是因为很多达到申请低保标准的家庭为了面子问题放弃申请低保或者是因为申请低保有一些限制条件无法达到而无法申请;城市低保保障水平偏低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是政府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在城市低保的资金投入不足,第二是因为我国经济总量虽然现在是世界第二的,但是人均的经济水平实际上还是比较低的,这也导致低保资金的投入不可能很理想;城市低保的监管机制存在漏洞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但是不健全,而且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低保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摆正自己的心态,低保是国家对于生活困难的公民提供的保障其生存权的制度,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一些工作人员眼中的国家给予的施舍。第四章针对上述低保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首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城市低保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更易于操作;第二,大力发展经济,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差距,政府应该加大对低保资金的投入,提高低保保障水平;第三,加强政策的引导作用,提高政策效率;第四,加强对低保资金和对象的管理;第五,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监管机制,保障低保这一民心工程真正发挥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