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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笔录作为刑事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相关信息的反映,同时也是对司法机关所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客观记载。刑事笔录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文字载体,其制作水平的优劣能够反映出司法人员的素质,其运行合理与否能够反映出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程度。合理地适用刑事笔录证据,对于人权的保障、司法公信力的确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刑事笔录证据的内涵和刑事笔录证据的外延两个层面对刑事笔录证据进行了界定。刑事笔录证据的内涵主要解决刑事笔录证据“是什么”的问题,刑事笔录证据的外延主要解决刑事笔录证据“有哪些”的问题。科学认识刑事笔录证据适用问题,须得深入认识刑事笔录证据的内在涵义,准确把握其外在界限,全面理解刑事笔录证据在整个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既能宏观、整体性地看待刑事笔录证据的理论概念与制度安排,又能具体、细致地考察其实践运用。第二部分根据调研所得的数据,对刑事笔录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状况进行了分析。在30个案件证据卷和100份裁判文书样本的基础上,笔者结合实践中积累的素材,对刑事笔录证据的整体适用情况和刑事笔录证据的个体适用情况分别进行了阐述,最终得出了“证据卷是审判的基础,笔录则是证据卷的核心”的结论。第三部分着重讨论刑事笔录证据的适用效果。鉴于笔录适用的作用对象主要为侦控方、辩护方、审判方三方,因此本文探讨刑事笔录证据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时,主要还得从这三个维度出发。刑事笔录证据适用对侦控方产生的积极效果表现为可以证明案件实体性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对辩护方产生的积极效果表现为可以帮助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发现取证疏漏或证据线索,增强律师的防御能力等;对审判方产生的积极效果表现为可以减小法官知识结构局限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帮助法官更好应对身理局限所带来的挑战,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刑事笔录证据不合理运用对侦控方产生的消极效果表现为会导致侦查模式僵化,证据链条难以完全闭合等;对辩护方产生的消极效果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难以实现,律师辩护困难重重等;对审判方产生的消极效果表现为裁判结果被预决,庭审“走过场”现象严重、法官难于观察诉讼参与人的情态等。第四部分从司法应对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实现刑事笔录证据合理运用的理念。文章首先对刑事笔录证据被不合理适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即根源在于证据学与证据法学博弈的失衡,“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结构、权力一体化的司法组织结构以及控制犯罪的诉讼价值是重要影响因素。从原因入手,以“相对合理主义”为指导,具体解决措施如下:对于侦控方而言,侦查机关内部监督同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相结合,加强对侦查机关的控制;对辩护方而言,需树立责任心,综合利用各方资源,进行有效辩护;对审判方而言,需贯彻相对的直接言词原则,构建庭审中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