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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策,以悍卫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特区高度繁荣、稳定。“一国两制”国策的理论和实践,对国家的统一大业、改革开放以至香港特区的福祉均至为重要,为了能以法律的方式确保这个有利国家,有利香港的政策得以妥善落实,国家特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基本法》这一个宪制性文件。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香港基本法》)能否正确地实施、发挥有效的功能,恪守“一国两制”的原则以保护国家、香港的利益,还得视乎《香港基本法》是否具备一个完备、周密的法律解释和违宪审查机制。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三次解释基本法,每一次都掀起风波,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宪法、基本法均有条文清楚规定其享有对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从客观效果来看,过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一次释法,都是从香港特区的利益眼,却尚且引来不断的争议,问题的症结正是在于不同政见人士对.“一国两制”有不同理解,特别是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课题:如何在“一国两制”的大前提下,一方面能保卫国家对香港特区的主权,另一方面又能使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能够灵活运作,有利于国家和特区的发展。
社会各界对《香港基本法》解释权有不同见解,本来不一定是坏事。因为,“一国两制”的实践毕竟并无先例,客观、持平的讨论当能促进基本法解释的健康发展。但是,如果歧见是源于错误理解,如果歧见引起社会的重大分化,则厘清歧见便有其非常积极的意义。
本文拟比较香港回归前后的法律解释体制并通过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释法的个案,以探讨《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特点、基本法解释权归属与基本法解释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从而就消弭歧见和误解的方法作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