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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改制前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从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的债务承担这一侧面,以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形式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为基础,初步介绍了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债务承担的有关理论和背景.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是指国有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公司法》中有关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基本建立起了我国的债务承担制度,但由于其规范的不周延,故尚无法构成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债务承担制度.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企业债权、债务的归属问题是企业改制成功的重要保障.现阶段,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造债务承担的法律调整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三部分组成.而现行法律调整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主要包括:法律框架组成结构之缺陷、司法解释与相关法律原理之冲突、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之分歧和司法解释调整内容之不足.基于对我国企业改制实践操作的深入分析,和对现行法律调整之合理性、合法性的探讨,本文对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的债务承担制度进行了构想,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改制立法的建议,同时也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进行了设想.我国的债务承担制度首先应从原有理论上加以修正,为立法的完善提供正确的理论基础,同时在完善传统债务承担制度过程中,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其中的债务承担问题的立法完善.对国有企业改制进行立法应放弃构建宏大的大一统的《国有企业改制法》,而应当采取"分类综合调整"的模式.在完善公司法的同时,应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重新立法定位,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