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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根据通说,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大力倡导反腐倡廉,我国的反腐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而受贿罪是腐败行为的重要变现之一,有效打击和预防受贿罪成为反腐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从我国受贿罪的立法沿革和现状着手,结合典型案例重点分析受贿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并参考域外刑法对受贿罪的先进研究理论和司法实务经验,剖析我国受贿罪刑事政策的变化、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原因,提出完善我国受贿罪刑事法网的各种对策和建议,以更加科学有效地指导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司法适用,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研究现状、本文的创新点、重点、难点:首先,通过介绍了受贿罪在新时期的发展状况,阐述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性,由此给司法工作带来的困境,提出了对其继续研究的必要性。其次,将国内学者有关受贿罪的先进理论成果进行罗列整理,阐述受贿罪有关问题的国内研究现状。最后,说明本文拟采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来展开论文,以期通过视角新、资料新等方法获得对受贿罪的有关司法疑难问题的突破。正文部分从四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第一,介绍现状。受贿罪是刑法规制的问题,对其的研究必须要从刑法的具体规定入手。根据我国社会背景的特点以及法治进程的状况,将受贿罪的立法沿革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分析:一是新中国成立初到1979年的立法沿革;二是从1979年到1997年的立法沿革;三是1997年刑法至今的立法沿革,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四次刑法修正案对受贿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结合受贿罪立法沿革的发展,并评析其立法现状,可知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的相关规定逐步走向科学和完善。第二,阐述问题。本部分内容重点分析新形势下我国受贿罪出现的若干司法疑难问题:首先,社会形势的变化,使得受贿罪出现了不同于传统的新样态,如犯罪手段复杂化、犯罪对象多样化、涉案数额不断增大等等。其次,受贿罪的新样态对追求稳定的严肃的成文刑法典发出挑战,司法认定陷入种种困境。最后,从新形势下受贿罪出现的上述新样态的司法认定现状着手,重点论述新形势下受贿罪客观方面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取舍、“贿赂范围”外延的认定、受贿罪认定的界限疑难问题,以及争议较大的量刑问题。第三,分析原因。该部分内容从刑事政策的变化、立法方面、司法方面深入分析受贿罪司法认定出现困境的原因。首先,“宽、严”标准的不明确和情节的不统一,使得刑事政策实践出现偏差,刑事政策实践的偏差造成受贿罪立法前瞻性不足稳定性不够、立法权的扩张导致司法权的萎缩、重受贿轻行贿错误观念的盛行等等,这是其刑事政策方面的问题。其次,受贿罪贿赂范围的狭窄、刑罚体系的失当等是其立法方面的原因。最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困境,部分新型受贿行为认定时的争议,以及受贿罪起刑数额不断被突破、构罪案件处理不合理、缓刑适用率高、财产刑适用较随意等这些刑事司法的纵容,这是其司法方面原因。第四,提出对策。该部分内容依据上文提出的导致受贿罪司法认定困境的三方面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首先,针对刑事政策的变化方面的原因,应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且在强调立法的前瞻性、平衡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纠正“重受贿、轻行贿”的错误观念等方面科学把握刑事政策影响下的立法、司法走向。其次,在立法方面,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调整“计赃量刑”的定罪量刑模式,设置科学合理的刑罚配置,如设置独立的法定刑、加重自由刑的适用、增加数额相对确定的罚金刑、增设资格刑及其复权制度等等,并且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还需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进程。最后,在司法方面,根据新型受贿行为的特点并结合其他相关民商法等知识,准确把握新型受贿行为的认定,规范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规范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非监禁刑,还需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希望上述三方面的对策分析,能对现实生活中受贿罪的司法困境有所帮助。结论部分,通过对整篇论文进行了简要回顾,并对受贿罪司法疑难困境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