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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反补贴挑战,在2010年10月WTO专家组作出裁定的DS379案件中,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被认定为构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里的补贴提供者之——“公共机构”。该裁决对于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因而,研究反补贴调查中补贴的提供者“公共机构"对于我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鉴于DS379是目前WTO争端解决小组唯一一个对“公共机构”进行正式和详细讨论的案件,所以分析该案会帮助我们进一步理清对“公共机构”的认定思路。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来探讨“公共机构”的法律含义和“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对“公共机构”的相关认定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