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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刑事诉讼的要旨被归于刑事被告人的罪责问题之后,刑事被告人也就成为了刑事诉讼的研究中心,而刑事被害人却正被逐步边缘化。认识上,刑事被告人的罪责被认为是国家与被告人的关系(公诉),而与刑事被害人并无直接关系;实践中,刑事被害人也仅被作为追究犯罪的工具,其诉讼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其权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不仅如此,刑事被害人遭受的二次被害,尤其是在不当司法行为下的二次被害更是使得被害人不但“流血”,还要“流泪”,认识上的不足和实践中对被害人的忽视,导致实践中刑事被害人的二次被害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有鉴于此,笔者从导致刑事被害人二次被害较具代表性的行为——不当司法行为出发,对被害人二次被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不当司法行为下刑事被害人二次被害的预防及救济措施,以期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尽绵薄之力。包括引言与结论在内,全文共分为五部分,合三万余言。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作者首先对不当司法行为及被害人二次被害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了介绍,其中包括:在刑事诉讼法领域被害人的概念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还有被害人二次被害的概念和对不当司法行为相关问题的概述。被害人二次被害是指由于相关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制度的缺失,导致被害人受到来自社会、朋友、家人以及司法机关的不适当反应而再次遭受到的心理伤害。不当司法行为是指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其职业规范或要求,导致程序的错误采取或实体上的错误裁判从而造成损害个人或国家司法机关形象的不适当行为。按照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可以将不当司法行为分成三个等级,而按照学者对不当司法行为的分类又可将该行为分为积极的不当司法行为和消极的不当司法行为。不当司法行为有当事人感受的直观性、行为主体的特殊性、行为对象的广泛性、发生时间的特殊性等特征。基于对不当司法行为认定的研究需要,作者紧接着对不当司法行为认定机构、认定该行为的启动方式、认定的时间和认定标准等作了相应的探讨。本文的第二部分也是作者重点探讨的部分,其主要内容是不当司法下刑事被害人二次被害的成因、危害及研究意义。被害人二次被害的原因有如下四方面,分别是:对被害人的错误定位,法律规定的缺位,实践操作对立法的移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角色的错位,其中角色错位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该部分中,作者深刻论述了不当司法行为的形成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三类人员社会角色冲突之间的联系,这番分析对于被害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受到来自不同机关的不当司法行为之侵害作出了很好的解释。不当司法下刑事被害人二次被害的危害有:影响到了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影响到了刑事诉讼的价值的实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及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等。从以上的危害中归结出研究不当司法行为下被害人二次被害的意义,即为:第一,剖析导致被害人二次被害原因之一,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第二,通过对错误问题的纠正,更好地树立法律的公正形象,实现国家全面保护人权的任务,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第三,通过发现现实操作中的问题,加强立法,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体系。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不当司法下刑事被害人二次被害的预防及救济。作者认为预防被害人二次被害要从三方面入手:在认识层面,准确定位法律的功能,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提高认识,保障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在立法层面,赋予和完善与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相一致的权利。在操作层面,建立科学完整的调查制度并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最后,作者还将性侵害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这两类特殊被害人群单独论述并着力探讨了这两类受害人群的特殊性及在实践中着重保护和救济他们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作者期待从细节着手,从特殊出发在,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预防被害人二次被害和救济二次被害人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