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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体系化的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体系解释方法就显得十分重要。对于体系解释概念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可以分为狭义的体系解释和广义的体系解释,这其实也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体系观。狭义的体系解释认为在进行体系解释时,只需要参考法律的外在体系。法律的外在体系是指依据形式逻辑建构的抽象概念式体系,这也是概念法学主张的法律体系形态。广义的体系解释认为不仅需要思考法律的外在体系,也需要考虑法律的内在体系。内在体系是指法律的目的、价值体系,指涉法律秩序的内在意义关联。当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体系解释的理解大多停留在法律的外在体系层面,主张体系解释是一种形式解释方法,体系解释就是联系法律上下文,这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体系解释方法的,而将内在体系归为目的解释范畴。这种主张也导致了体系解释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充分发挥出来,体系解释的重要性也遭到了忽视与质疑。对体系解释的理解应该坚持广义的观点,体系解释既需要依照法律的形式编排,符合法律的形式逻辑,又要考察法律之间的目的与价值关联,实现法律秩序的评价统一。法律的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具有不同的功能指向。法律的外在体系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形式正义,从而推动形式法治的发展。法律的内在体系有利于突破法律的封闭性,使法律呈现开放样态,维护法律价值的统一,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从而推动实质法治的发展。
体系解释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既区别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又与其他解释方法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果承认法律是一种体系化的存在,那么体系解释就应该成为获取法律意义的最佳解释方法。体系解释往往兼具发现法律文义与法律目的和价值的功能。基于法律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体系解释方法可以协调严格文义与个案实质正义之间的张力。体系解释方法可以维护法律的一般确定性,也可以实现实质正义,兼顾“规则中心主义”与“个案正义”的追求。体系解释的制度前提是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为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奠定了规范基础。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良法,也需要形成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框定社会正义体系。法律体系之间的融贯性,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另一方面,司法对于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发挥着更关键的作用,法律之间的融贯需要借助体系解释来实现。
体系解释方法有利于获取确当的法律意义,克服机械司法,维护法律的整体性。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获取法律文本的意义与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两个方面。为此,需要总结体系解释方法面向司法实践时的具体解释规则,包括法律文本的体系解释规则与法律规范冲突的体系解释规则,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当前,对体系解释的理解局限于法律的外在体系,体系解释就是联系法律的上下文,体系解释在运用中出现了困境:目的解释对体系解释产生扼制;法律体系的相对封闭性阻滞体系解释的实质目标。
近两年来,对体系解释的研究再次兴起,学者们对体系解释方法有了新的诠释,简称为体系解释“开放说”。体系解释“开放说”主张在开放法律体系中进行体系解释,从司法角度出发,开放法律体系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体系。针对个案的整体性法律需要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在法律渊源要素中塑造。开放法律体系中的体系解释是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合理性的追求。体系解释方法旨在以法律规范统合其他社会规范,实现法律与社会的有机融贯。由此看出,对体系解释的理解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主张法律体系的相对封闭,将体系解释的范围局限于制定法,这也是传统的体系解释理论;第二种主张法律体系的开放,以制定法为权威,引进各种法源,体系解释要在法律渊源的范围内进行。因此,需要将两种不同的体系解释观进行分析与比较,客观分析两种体系解释观的理论价值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体系解释“开放说”其实是一种更广意义上的体系解释观,与法律的内在体系理论具有逻辑关联。法律内在体系的实现需要补充法律的范围,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价值的融贯。体系解释“开放说”的理论目的在于更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融贯性,从方法论上缓解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张力,逼近司法的实质正义。但是,在看到这一理论价值的同时,也必须注意这一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体系解释“开放说”消解了法律方法的多样性,模糊了法律体系的边界,削弱了实定法的权威。
体系解释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既区别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又与其他解释方法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果承认法律是一种体系化的存在,那么体系解释就应该成为获取法律意义的最佳解释方法。体系解释往往兼具发现法律文义与法律目的和价值的功能。基于法律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体系解释方法可以协调严格文义与个案实质正义之间的张力。体系解释方法可以维护法律的一般确定性,也可以实现实质正义,兼顾“规则中心主义”与“个案正义”的追求。体系解释的制度前提是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为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奠定了规范基础。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良法,也需要形成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框定社会正义体系。法律体系之间的融贯性,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另一方面,司法对于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发挥着更关键的作用,法律之间的融贯需要借助体系解释来实现。
体系解释方法有利于获取确当的法律意义,克服机械司法,维护法律的整体性。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获取法律文本的意义与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两个方面。为此,需要总结体系解释方法面向司法实践时的具体解释规则,包括法律文本的体系解释规则与法律规范冲突的体系解释规则,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当前,对体系解释的理解局限于法律的外在体系,体系解释就是联系法律的上下文,体系解释在运用中出现了困境:目的解释对体系解释产生扼制;法律体系的相对封闭性阻滞体系解释的实质目标。
近两年来,对体系解释的研究再次兴起,学者们对体系解释方法有了新的诠释,简称为体系解释“开放说”。体系解释“开放说”主张在开放法律体系中进行体系解释,从司法角度出发,开放法律体系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体系。针对个案的整体性法律需要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在法律渊源要素中塑造。开放法律体系中的体系解释是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合理性的追求。体系解释方法旨在以法律规范统合其他社会规范,实现法律与社会的有机融贯。由此看出,对体系解释的理解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主张法律体系的相对封闭,将体系解释的范围局限于制定法,这也是传统的体系解释理论;第二种主张法律体系的开放,以制定法为权威,引进各种法源,体系解释要在法律渊源的范围内进行。因此,需要将两种不同的体系解释观进行分析与比较,客观分析两种体系解释观的理论价值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体系解释“开放说”其实是一种更广意义上的体系解释观,与法律的内在体系理论具有逻辑关联。法律内在体系的实现需要补充法律的范围,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价值的融贯。体系解释“开放说”的理论目的在于更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融贯性,从方法论上缓解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张力,逼近司法的实质正义。但是,在看到这一理论价值的同时,也必须注意这一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体系解释“开放说”消解了法律方法的多样性,模糊了法律体系的边界,削弱了实定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