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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享有举报的权利,相应行政机关具有对举报事项进行受理、查处、答复等的义务。举报权的行使既有私益救济的性质,又有监督公共行政、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是公民维护权益,参与公共行政的重要途径。自2015年我国行政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长,这对破解不合理的立案限制以及行政审判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大量滋扰性案件的出现,其中举报领域尤为突出,现实中一些行政举报人借助立案登记制下的低门槛,以与自身合法权益无关的事由,多次或者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既会影响行政效率,又会导致司法资源上的浪费。然而举报性质和构造复杂,涉及到举报人、违法行为人与行政机关三方主体,包含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举报事项、进行举报答复、举报奖励等多重法律关系,再加之立法对举报的规定分散且不明晰,导致行政机关在处理举报事项时,法院在对行政举报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没有明确的依据,难度大,争议点多,其中最为困扰的就是行政举报案件中的原告资格问题。然而,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行政举报案件中的原告资格认定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理论观点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更是没有止步于基层,最高人民法院在同一时期也存在认定态度上的转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第77号指导案例中以私益举报和公益举报的划分来审查行政举报案件中的原告资格,该思路与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一致,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举报的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但自2017年的第169号指导案例刘广明案开始,法院引入了德国的保护规范理论来认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该理论引入后,出现了同以往不同的判决结果,行政司法审查中不再概观地认可私益举报人的原告资格。司法实践中判断标准不一导致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其中逐渐显露出的诸多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与思考,使得行政举报案件原告资格的判断成为近期行政审判的一个新热点,因此对如何判断行政举报案件原告资格进行探讨实为必要。所以本文立足于行政举报案件原告资格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现有的判断依据进行了数据统计与实证分析,得出了相关判断依据的说理路径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举报案件原告资格的审查进行了具体分析,以期能对行政举报案件原告资格的判定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