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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其统治期间的270余年里,明朝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完善与发展。由于明朝统治者对监察制度的高度重视,故明朝在对前代监察制度继承的基础上,基于新的时代条件进行了创新与发展,设计了更为科学严密的监察制度,形成了独具时代特征的监察制度。明朝监察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加强中央集权,但其制度对明朝社会的政治、军事、经济及社会生活各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虽然后期由于君主专制达到极端程度加之皇帝昏庸、宦官掌权,使得监察制度遭到破坏,但明朝的监察制度是古代封建社会监察制度发展的集大成者,对我国监察制度的完善和进一步改革都具有参考价值与时代意义。本文首先对明朝监察制度进行深入剖析,明朝监察制度是对前代监察经验的继承与发展,在原有监察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其次对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权进行论述,明朝在中央和地方分为设置监察机构,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控。中央设置都察院及六科给事中,地方设置提刑按察使司。监察机构被赋予极大且及广泛的权力,权力大致包括弹劾权、谏诤权、封驳权、检查权、审计权、司法权和处置权等。并分析明朝监察官员的选拔程序及考核制度。最后在对明朝监察制度掌握的基础上,分析其监察制度的特点及所存在的局限性。明朝监察制度具有其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有五个特点:立法完善,法规严密;监察机构独立行使职权;分权制衡,反监互察;以卑察尊,不避权贵;慎选官员,标准严格。明朝监察制度的根本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统治,巩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故其存在局限性。其局限性体现在五个方面:机构重叠,权力重复;皇权至上,依附皇帝;权力过大,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监察过苛。本文的论述是基于对明朝监察制度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研究,致力于剖析明朝监察制度中的科学性与优势,从中找出可取之处;在分析其局限性的同时,反思我国监察制度是否存在相似的弊端,并且结合我国新时代监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监察制度的完善和深入改革提出意见。我国监察体制经过改革后有了新的发展与完善,但也存在新形势下的弊端,例如党纪法规适用不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权力衔接不够明确、组织架构缺乏科学性、逆向监督不完善。明朝监察制度的研究可以为新时代我国监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之处,例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监察机构的内外监督机制、改进监察人员的选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