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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全国普遍存在职务犯罪案件被大量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现象,但实际上存在这一现象并不等同于存在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问题。问题在于案件的判决违反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决”的法定要求,判决的结果明显违法失当,判决的依据和理由缺乏必要的证据以及法理、情理支撑,甚至故意人为作轻刑处理。如果司法实践中这种轻刑判决的案件大量存在,就意味着出现了判决轻刑化问题。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主要表现有三种情况:一是不当认定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理情节,二是夸大评价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处理情节,三是片面评价兼有渎职、受贿行为的犯罪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值得关注的主要特征是:问题隐蔽、量刑无差异、检察机关抗诉少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成因:一是法制存在缺陷,渎职侵权犯罪刑罚设定、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标准、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标准以及缓刑适用条件均有待完善。二是案外因素,主要是人情、贿赂、权力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三是司法自身原因,主要是法律信仰不足、办案能力欠缺、内外监督不力等。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问题的对策:一是要积极推动刑法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包括扩大职务犯罪刑罚种类,加设褫夺公权资格刑,解决为保留公职滥处免于刑事处罚的问题;提高基本刑罚起点,同时压缩量刑幅度,明确量刑幅度升格的具体条件等,解决法官自由裁量随意性问题。二是要建立机制监督处理公职人员非法干预查处职务犯罪的行为,重点解决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过程中面临公职人员非法干预问题。三是要严肃查办司法不公背后各类犯罪,坚决打击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四是要加强案例指导工作,促进司法能力提高,解决因司法能力不足导致判决失当问题。五是要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包括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审判机关加强自身监督、以及外界加强对整个司法机关的监督,切实让司法权力在有监督有制约的阳光下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