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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经过17、18世纪启蒙运动时代众多思想家的论述,其内涵和价值意义均得到了详尽的阐述。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日渐稳固,各国对司法实践中的言论自由的保护力度也在逐步加强。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这一新兴传播媒介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媒体在言论自由中的垄断地位,为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或者在公共领域中发表个人意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更加自由和宽广的平台。然而,网络在给公民言论带来更强生命力的同时,其自身匿名性、快捷性、便利性的特点所带来的滥用言论自由的现象日渐普遍。因此,对互联网言论自由规制的合理界限便成为现实而迫切的问题。从国内外的立法层面看,各国采取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有限度的管理和规制互联网言论自由。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取行业自律的立法模式,政府较少介入言论的监管,如英国的政府指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对网络言论的管理较英美法系严格,多采取强制管理的专门立法模式,如德国、韩国均就网络言论自由予以专门立法,其中德国对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的责任规定以及韩国的网络实名制的规定等,均可为我国所借鉴。网络的交互性、即时性、快捷性拓宽了公民言论自由的表达渠道,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民主法治化进程,但任何事物皆有两面性,网络的快捷、便利使得传播不良信息、无端诽谤他人、恶意传播谣言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日益凸显,如近些年的“秦火火案”、“张家川案”、“微博第一案”等,这些案件反映出网络言论自由一旦行使不当,将会危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从而与社会主要权益的冲突激化,因此确立其界限并有效监管网络言论自由行使是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确保和谐网络环境的应行之策。网络言论自由事关每个个体的权益,规定言论自由界限亦是为了防范权利滥用、保障权利运用的因时之策。为抑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自律和道德指引,加强道德和法制宣传以提升公民对网络信息鉴别是非的能力,同时运用技术手段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过滤,营造健康网络环境;另一方面要完善言论自由立法,明确网络言论表达的必要限度原则和损害后果基准,明晰责任规范、明确惩治措施,区分善意过失和恶意传播,区别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言论规制界限,制定宽严相济、适当监管、教惩结合的法律规制体系,促进言论发表有序、行业健康发展。任何权利的行使均有界限,网络言论自由亦不遑外。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对言论自由确定界限,既是为了保障宪政意义下真正的言论自由,也是为了让公众能够从囚徒般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成为能够在表达观点、抒发所想时尊重他人个体权益、尊重社会公序良俗的理性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