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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董事勤勉义务违反中过错的司法裁判,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裁判董事勤勉义务过错的抽象标准。关于过错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之分。采用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判断标准,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价董事的行为,在激励与约束董事间达到平衡。这种标准在客观上要求所有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够给予普通谨慎、合理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当有的勤勉水平。主观上使法官在有证据证明某董事在某方面具有专业技能或在某种知识、技能范围内被评定为专家时,可以其实际拥有的水平来衡量其是否存在过错。法官可以通过生活经验、不同领域中的特定规则和习惯以及专家意见等来协助判断董事是否存在过错。第二章,判断董事行为过错的具体因素。不可能存在衡量董事是否存在过错的一种“普通谨慎人”标准。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法官还要结合董事履行职责的可能性、公司所处行业、董事的自身素质、董事的不同类型、董事的行为等具体因素来判断董事是否存在过错。第三章,阻却董事过错成立的事由。商业活动的性质决定了任何决策都存在一定风险性,立法中有必要规定一定的情形使得董事在履行职责后可以合理地被认定为无过错。董事的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共利益及侵犯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引进商业判断规则来认定董事并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