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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主要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等三种形态。在政治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我国非营利组织已初具规模,并且出现了蓬勃发展的趋势,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却并不能适应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首先,在税收政策上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我国没有按公益性标准来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进行税收优惠,而是以收入是否纳入财政管理来作为征免税的主要标准,这显然有失公平。二是捐赠的特许制限制了民间捐赠行为,捐赠的扣除限额不统一,对国外组织和企业在捐赠上未实行国民待遇。三是流转税优惠未充分体现公益的目的,并在实务中导致税收流失。四是对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经营活动未作详细规定,未按公益性标准区分无关和相关的经营活动,并以此来决定是否征税。其次,在税收征管上,非营利组织偷逃税现象严重,税收征管亟待加强,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未实行普遍税务登记,大多数非营利组织未纳入税收管理体系之中。二是税务机关不能在免税资格的认定上发挥积极作用。三是日常管理不到位。四是税务检查业务比较特殊,检查监督不力。五是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非营利组织进行偷逃税以及一些和非营利组织相类似的营利性组织的税收政策和实务操作界定模糊。 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可以给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建设带来一些启示: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都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普遍税务登记,免税资格认定,把非营利组织纳入了税务管理之中,同时,对与宗旨无关和相关的商业活动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以此来对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运作进行规范和引导。 借鉴国外经验,作者提出了对非营利组织在税收政策和征管方面的建议。即确立既鼓励又规范的主导思想,修改并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一是由税务机关进行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对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活动,按公益性标准进行不同划分并作不同税务处理。三是实行普遍税务登记制度,利用好税务登记信息,在税法中采用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和分类。四是严格申报制度,统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有效监督机制。五是在税务检查中注意特殊业务的处理。六是依据公益性标准完善税法对各税种的减免和优惠办法。七是在捐赠业务的处理上扩大享受优惠的范围,增加所得扣除比率,并力求扣除标准的统一。另外,对相近的“异形”组织要普遍纳入管理,并根据其性质和经济活动的实质实行不同的税务处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