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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由于金融资产的持有者拥有大量的金融资产难以变现,在影响资金利用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很大的信用风险,因此,为解决这种流动性困难并分散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制度应运而生。1998年5月国务院总理对资产证券化作出批示后,在我国也兴起了资产证券化研究的热潮。特殊目的载体(SPV)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专为风险隔离而设立的特殊实体,其设立目的在于在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其它资产之间实现破产隔离,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资产证券化中,SPV是整个交易结构的中心,也是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中最典型的创新之处,其合理设立是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重要保障,因此,关于SPV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在资产证券化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资产证券化及其特殊目的载体(SPV)概述”。该部分简要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含义与特征、参与主体及其运作的一般流程,进而介绍了资产证券化中SPV的概念、法律性质及作用。第二部分为“SPV的组建形式及法律分析”。在该部分中,笔者结合西方国家的立法例,探讨了SPV的三种组建形式,即信托形式、公司形式及有限合伙形式。在对每种组建形式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法律制度,阐明每种形式的SPV在我国面临的法律现状,这也是文章的主要创新之处。第三部分为“SPV破产风险隔离的实现”。SPV破产风险隔离的实现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起人以“真实销售”的方式转移基础资产;二是组建破产隔离的SPV。本部分将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展开,在第一小部分介绍资产转移的定性及界定资产转移是否为“真实销售”的标准;第二小部分从SPV与发起人、服务商、原始债务人及其自身四个方面分析如何组建破产隔离的SPV。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政府对SPV的法律监管”。本部分从对SPV的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三个方面分析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政府对SPV的法律监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