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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而迟来的法律权利,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性环境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环境权包括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所谓公民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在各种环境权中,公民环境权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环境权。它既是一项具有宪法性质的基本人权,又是一种社会性私权,因此,理应得到作为私法主要体现——民法的保护。 本文首先从公民环境权和环境权的关系入手,对公民环境权的含义进行了分析,认为公民环境权只应是环境权中的一种,是环境权的一个下位概念。厘清了公民环境权的概念,文章在公民环境权的基本理论研究中重点分析了公民环境权的性质及其构成要素,因为这是本文后文论述的基石。对于公民环境权的性质,这是学者们始终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认为公民环境权首先是一项基本人权,其次是一种私权,一种社会性私权。既然公民环境权具有私权的本质,其主体即应为自然人,但由于其客体是每一个人及其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环境要素,所以主体中不仅包括当代人,还应包括后代人。享有公民环境权的主体应享有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同时也应承担不损害他人享有以上两种权利的义务,公民环境权应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 文章第二部分探讨了公民环境权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创新和设计。文章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首先对公民环境权有一个合理的定位。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具有基本人权性质的私权,现实生活中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公民环境权逐渐成为比传统民事权利——财产权和人格权更为重要的私权,故未来民法典应为公民环境权确立其应有的地位——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但由于公民环境权是一种与人格权、则产权又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权利,所以对公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