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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意义上的参加是诉讼中的一类附带程序,参加的创设初衷主要是为了预防与提前化解国际争端,避免对第三方的法律利益造成影响,限制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避免案件波及范围过大等。我国目前关于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框架下参加问题的研究较为薄弱,因此本文拟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章为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参加概述。该部分探讨了参加的概念,参加的性质,参加的理论依据,参加的历史沿革。参加的概念主要体现在《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和第63条,《国际法院规则》第81-86条,《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31条、第32条,《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第99条、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对参加性质的分析主要通过附带性质和诉讼性质两个方面着手。参加在两类法律体系中存在区别。参加的理论依据主要为同意原则和既判力原则。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参加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和相对成熟阶段。第二章讨论了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参加的认定。研究的切入点包括参加的认定依据,认定标准与认定步骤。参加的认定依据在不同争端解决机构中存在区别。参加的认定标准部分分析了主体资格、法律利益、管辖权联系等方面。其中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包括主体适格的基本标准和主体适格的基本形态。关于法律利益认定的分析选择参加目的和获允参加作为不同的切入点。对管辖权联系认定的分析结合了参加的不同形式与各种参加学说。参加的认定步骤主要包括传送参加相关的资料,裁定前听取相关意见,判断是否为优先事项等。第三章探究了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参加申请方的权利与义务。参加申请方的权利主要包括取得相关资料的权利,提交书面陈述的权利,任命专案法官的权利,发表参加标的意见的权利等。对参加申请方行使权利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当事方限制参加方面的管辖权扩张和当事方对参加请求提出意见等。参加申请方的义务主要包括目的适当的义务,时间适当的义务,取证合法的义务,遵守裁决的义务等。对参加申请方履行义务造成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当事方对参加请求提出反对,当事方对获允参加发表意见等。第四章探讨了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参加的限制。该部分包括诉讼请求不存在争端,导致引入另外的争端,主张领土主权的争端,涉及多边条约解释的争端,涉及国际礼让的争端。在诉讼请求不存在争端方面依次分析了国际裁决中对争端的界定和不存在争端对参加的限制。在导致引入另外的争端方面逐一分析了国际裁决对引入另外的争端的界定和引入另外的争端对参加的限制。在主张领土主权的争端方面先后分析了国际裁决对领土主权争端的界定,主张领土主权争端对参加的限制。在涉及多边条约解释的争端方面顺次探究了国际裁决对多边条约解释的争端的界定和涉及多边条约解释的争端对参加的限制。在涉及国际礼让的争端方面,依序探讨了国际礼让的内涵和国际礼让对参加的限制。第五章剖析了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参加问题反思与中国应对。透过参加实践中的表象,发现有以下数种发展趋势,即参加现实应用普遍化,参加法庭博弈深入化,参加裁决标准清晰化,参加限制因素丰富化,参加管辖范围扩大化。在对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的参加问题分析推理的过程中,探析了强制仲裁程序与参加适用的问题,参加相关管辖权的自我修复性问题。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我国应用参加具有可能性,这反映在中国对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态度,中国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中国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践等方面。就具体应对路径而言,中国应当适时,适情选择各类方式进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