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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法律也日臻完善。但产品责任问题却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扩大和广泛的社会分工而日益突出,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欠缺和疏漏,致产品具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报害的事例,也层出不穷。本文拟主要采取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现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主要代表性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规范学说进行比较、探讨。分析了我国目前产品责任立法中关于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进而提出了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单行法。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三章,即:一、产品责任理论的历史发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产品责任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研究产品责任基本理论的演变,可以发现产品责任法发展规律,从而为科学地确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奠定基础,为建立健全、完善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找到科学的依据。二、我国产品责任法中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在第二部分中,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中会出现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是我国现有的产品的界定的局限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这样就排除了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农产品、矿产品;不动产及未经销售而被消费者使用的产品,这明显不能满足于我国现有的市场需求。其次我国在认定产品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的结合。对于这一标准,借鉴了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避免了因具体罗列缺陷种类而可能导致的法律疏漏。但是值得商榷的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利于消费者的保护。再次在损害赔偿这一部分,着重谈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欧美国家日益完善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功能的表现,来看我国现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不足,阐明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必需。三、完善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建议在这一部分中,主要是对第二部分中提到的问题解答,对我国产品责任体系的构造和内容提出一些思考,以期待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健全与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