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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罗马法上一项古老的役权制度,其产生于遗嘱继承制度,用于保障非“正统必然继承人”的基本生活。后诸欧陆国家对于居住权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良和发展,然亚洲各国民法中却甚少有居住权之踪影。伴随着投资性居住权的出现,对居住权的讨论焦点早已不囿于其他国家立法例的束缚,而是转移到了居住权功能的再定义与价值的再剖析。文章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居住权制度概述,分为两部分:第一节介绍了罗马法上居住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各国立法例的发展;第二节则对我国目前关于居住权的学术争鸣及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了归纳总结。第二章是对居住权的功能与价值的重新定位,分为三部分:第一节从物权法定原则出发,分别探讨了物权公示、物权类型及物权法定缓和对居住权的影响;第二节是对社会性居住权的探讨,即从传统伦理性的角度对传统观念下弱势群体的保护与继承关系中特定利益人权利的限制问题作出分析;第三节是对投资性居住权的探讨,即从当代技术性角度对新型居住关系进行剖析,具体包括:建筑造价补贴中的居住权、时间分配式产权中的居住权以及共有产权中的居住权。第三章是我国设立居住权的妥适性研究,分为两部分:第一节从我国居住权的理论需求出发,分别从人役权、用益物权及居住权自身出发进行必要性论证;第二节从我国现实需要出发,说明我国房屋权属价值、社会保障以及物之效用的客观情况要求我国尽快规定居住权。第四章是我国居住权的立法构建,分为两部分:第一节对居住权进行了民法典位置的定位;第二节则具体提出我国居住权基本立法体例之架构,分别对我国居住权的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取得与消灭进行了立法设计。时值我国民法典编纂之际,《物权编》的制定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尽管我国并未有居住权之立法先例,但由于居住权已经出现了新的发展空间,其功能及价值理应得到重新的定位。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物权编》中应有居住权的一席之地,以此实现房屋的多元利用,保障权利人的正当居住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