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金融机构更加倾向于根基稳固的大企业,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着正规金融资金供给难的问题,使其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市场寻求社会闲置资金的进入,而民间闲置资金也在寻求获利途径,二者通过民间融资行为各取所需。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量迅速上升,从案件涉及面和涉及金额来看,提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打击力度势在必行,但同时也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金融机构更加倾向于根基稳固的大企业,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着正规金融资金供给难的问题,使其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市场寻求社会闲置资金的进入,而民间闲置资金也在寻求获利途径,二者通过民间融资行为各取所需。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量迅速上升,从案件涉及面和涉及金额来看,提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打击力度势在必行,但同时也要强调对本罪的准确打击,在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金融创新间寻找平衡点。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准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利于刑法充分、适当地发挥对民间融资市场的监管职能,同时确保民营企业能够通过合法的民间融资渠道满足融资需求以及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本罪的认定应该透过其多样化的外观表现,抓住其更为核心和本质的方面,即犯罪对象和客观行为,来认定集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随着时代背景和任务的转化,金融刑法从秩序法益观向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转变。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在本罪的保护法益上体现为保护金融资源配置的管理秩序下金融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金融信用。而相对人的金融信用通过本罪的犯罪对象体现。本罪的犯罪对象应当为存款,而在难以通过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对存款进行认定时,将其特征作为认定标准更具可行性。结合“存款”一词在金融学中的含义、在金融运作中扮演的角色及其外在形式和实质作用来看,其具有还本付息和用于资产或货币经营两个特征。而具备前者特征对存款的认定起辅助作用,因为其在区分非法集资和合法吸储上并没有区分性,故而应当从其实质用途即“用于资产或货币经营”来判断集资人所吸收的资金的属性。在本罪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学术界长期以来的观点认为吸收行为符合“四性”即能够认定存在非法集资行为。但本文认为“四性”是客观行为的特征,其并不能解决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本罪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需要以现有的“四性”为基础,将特性背后的行为对保护法益的现实危险性融入其内涵中。在对集资行为的非法性认定上,应当贯彻目前的二元认定标准,在不具有相应的形式认定标准或不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实质认定标准即集资款用途进行认定。在公开性和社会性方面,二者实质解决的是同一问题即“集资面向对象是否为公众”,尽管存在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这两个反向标准,但是范围仍不能因此被明确。在市场因素介入、亲友关系不再单纯和公司体量过大、难以划分内部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在市场化指引下重新设置认定标准,借鉴美国私募融资中“获许投资人”的概念并引入强关联性来划分特定对象较已有反向标准更为明确。在利诱性方面,从他人处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外部行为模式并不具有区分性,对其进行给付回报的承诺是否能够实际履行的实质判断,才能体现本罪法益保护的深层逻辑。
其他文献
关于假想防卫过当的现象,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是将其笼统地限定在假想防卫的范围内,并直接作为过失犯罪处理。然而,这一做法易使司法实务界陷入罪刑失衡的困境,即针对现实不法侵害所实施的防卫过当行为尚可成立故意犯罪,而针对假想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过当行为却至多只能成立过失犯罪,以致对正当性基础更为薄弱的假想防卫过当的处罚反而可能轻于防卫过当。为解决这一困境,我们应当承认假想防卫过当也有成立故意犯罪的余地。刑
目前,我国在医疗事故罪的研究上还并没有形成体系性的研究,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刑法学界一直存在几种不同而坚定的声音。随着近年来日本学界关于医疗刑法认定的观点也被引进国内,以下三种学说的争论也一直在医疗刑法的研究的平台之上被讨论剖析。第一种学说是主观要件说:秉持主观要件说的学者认为,医务人员本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一旦出现差错和疏忽就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而放任自己不以严谨精慎的态度进行医
在经历了“陆勇案”和“长春长生疫苗案”之后,社会对于药品类犯罪的关注度达到顶峰,刑法学界也就“假药”的认定标准展开激烈讨论。为回应实践需要,《药品管理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分别就行政法与刑法中的假劣药范围进行了立法调整,整体趋向于将形式假劣药排除在外,以药品疗效作为唯一实质认定标准。遗憾的是本次立法修改仅起到与行政法中形式假药解绑的作用,却并未指明刑法中“假药”认定标准的具体路径。空白罪状的
家庭暴力行为催生了“家暴反杀”行为,但与家庭暴力不同的是,“家暴反杀”行为实质上是受暴者的意志自由被压缩到极致时的一种选择,但这种选择在司法实践审判中通常都直接越过定罪阶段直接进入量刑阶段予以考虑并重刑处理。这种做法虽广泛适用,但如果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仍采取此种保护态度就会使得刑法在反家暴过程中的功能设置大打折扣,同时也违背了刑法保护人民的根本目的。而理论上对其犯罪性阻却的途径大多都是
担保贷款双重欺骗行为是指行为人先以欺骗的手段获取担保,然后又通过此担保来欺骗银行等金融机构,从而获取其贷款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贷款双重欺骗行为亦呈现多发趋势,而这类案件又属于比较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从而导致此种行为愈发受到关注。但无论是司法判决,还是学理探讨,依然没有对此种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得出相对合理且较为一致的结论。在对担保贷款双重欺骗行为的刑事判决进行分析后不难发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为有效应对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必要总结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定性的争议所在,进一步厘清不同罪名适用的具体情境,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首先,本文拟从是否侵害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将虚假信息限定为侵害社会秩序法益的类型;其次,再根据虚假信息类型是否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将其进一步划分为有刑法明确界定的虚假信息类型(特定虚假信息
加密货币作为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一个典型产物,在近年来已经不仅限于由少数技术极客开发与投资,由于加密货币具有暴涨暴跌的特性,在我国吸引了大量的投机者参与其中,加密货币的国内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也对于我国监管机构打击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的反洗钱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与过去传统的洗钱手段对比,利用加密货币洗钱不再需要客户在银行与柜台工作人员当面完成转账,资金划转更加快捷方便,因其匿名性导致识别交易相对方的身份变
近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树立起强大的风险意识和管控意识,为了从源头上减少自己的不良资产率,银行开始在信贷领域严格控制贷款数额并普遍推行担保贷款来保障资金安全。推行担保贷款不仅能够拓宽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路径从而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也能够让借款人通过提供担保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促进社会资金流通和经济发展。新型金融犯罪往往伴随新型金融模式应运而生,金融犯罪人通过虚构资产或者伪造材料的方法欺骗担保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犯罪成立的效力,承诺的真实自愿是被害人承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被害人受骗承诺是否有效、在何种条件下有效,始终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首先对被害人承诺与被害人受骗承诺的基本内涵进行阐释,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明确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下,无需将承诺区分为“合意”和“承诺”,得有效承诺的行为因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而不属于危害行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要求出于被害人真实自由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