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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改革开放三十年发展我国综合国力大幅提升,GDP规模达到世界第二,取得了巨大成果,但我们应该看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付出了巨大的生态代价。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问题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突出矛盾,使本人在深感忧虑的同时希望寄自己浅薄之学对生态安全问题进行思考。本文从人们面对的生态困境出发,结合大陆刑法中有关法益的基本理论,论证了生态安全是刑法应当保护的重要法益,应当设立危害生态安全罪加以保护。同时,保护生态安全的也应该从“先污染,后治理”思想的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这不仅是我国社会的发展指导思想,也是我国刑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最强有力的手段,也是最终的手段,危害生态安全罪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取决于保护的法益的合理性。笔者对国外与之有关的刑法进行了考察,分析了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得出生态安全应是刑法所保护的重要法益的结论,期待对我国危害生态安全犯罪这一新领域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