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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二十五年以来,我国利用国际直接投资(FDI)经历了由少到多、从幼稚到逐渐成熟的历程。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世界最大的FDI流入国,利用FDI的结构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应该说,FDI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应当如何认识和对待FDI,既是理论界的研究课题,又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实践问题。本文在理论分析和现实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对FDI保持积极的政策取向;对于我国在利用FDI领域暴露出的问题,笔者将其区分为源于市场失灵的问题和源于政府失灵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府规制措施和法律规制措施。 本文的逻辑结构及各部分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是发展中东道国对待FDI态度取向的理论分析。文章在介绍FDI对发展中东道国影响正反两类理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东道国对待FDI的政策选择取决于其所面临的经济因素和制度因素,并分别论述了各项因素与FDI流入的相关性。第二部分是我国利用FDI的政策选择和现实成就。这一部分在对我国面临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经济、制度因素进行现实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对待FDI应保持积极的政策取向;并以实证分析说明这种开放的外资政策对我国经济建设做出的贡献。第三部分是我国利用FDI的市场失灵与政府规制。这一部分针对我国FDI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即市场垄断、产业控制和环境污染问题,提出政府规制的具体应对措施。第四部分是我国利用FDI的政府失灵与法律规制。这一部分针对我国利用FDI领域存在的政府失灵现象,即规制俘虏、政府腐败、外商投资企业低效率、政府规制低效率和规制时滞问题,提供了法律规制的具体应对措施,并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利用FDI的立法框架体系。 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和演绎推理的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国际直接投资相关理论、产业经济学政府规制理论和经济法基础理论,得出以下结论:我国政府在有利的国际、国内大环境下,应当抓住机遇、顺势而为,毫不犹豫地利用FDI发展本国经济;对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不必谈虎色变,而应在认清其原因和本质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以政府规制和法律规制,以实现对FDI的最优利用。本文不仅为我国开放的外资政策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还为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对策,对我国利用FDI的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