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婚姻家庭平等权研究——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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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婚姻家庭平等权意为妇女不论已婚或未婚,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缔婚、离婚、管理子女、生育、收养子女、选择姓氏、管理家庭财务、性自由等婚姻家庭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妇女公约》)具体规定了妇女在缔结婚姻、家庭生活、婚姻家庭相关民事权利和解除婚姻等四方面的平等权。在内容上它超越了公、私领域划分,超越了形式平等,首次全面规定了妇女婚姻家庭权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足的是它未规定“非法”婚姻家庭关系,未明确禁止重婚,未统一规定最低结婚年龄,未明确禁止家庭暴力,未规定女童、老年妇女的婚姻家庭平等权。实践中186个国家已成为《妇女公约》缔约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CEDAW)等妇女人权机构也已广泛设立,妇女婚姻家庭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但问题依旧存在,如CEDAW权利保障和监督机制亟待完善,大量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阻碍公约实施,一些缔约国怠于实施公约等。   自我国加入《妇女公约》以来,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妇女婚姻家庭法律保障体系,但在立法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立法看,我国生育法律与《妇女公约》有冲突,《婚姻法》中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与公约不一致,国内法未对“歧视”做明确规定。实践中,家庭暴力仍严重威胁妇女和女童,妇女在共同财产管理上未实现平等,妇女离婚平等权难以得到保障等。   总而言之,我国落实妇女婚姻家庭平等权要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健全妇女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包括细化妇女婚姻家庭立法,完善民、刑等周边法律制度,加强相关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衔接,保障国际法的贯彻实施等。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加强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包括加强婚姻家庭法执法力度,加强妇女法律援助,提高女性素质,促进非政府组织和男性参与妇女维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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