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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自十八大以来,我国开始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是一个国家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就需要我们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其中坚持科学立法,就需要公共参与立法机制更好的实行,尤其是地方性立法与各个地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习总书记还强调要让每一个人民在法律生活中感受到公平公正。这就要求地方在行政立法过程中更好的做到公众的参与。随着这种大的思想观念的转变,我国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也从以前的被动参与向现在的积极主动寻求参与开始转变,这样也有助于形成一个良好和谐稳定的政治生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概念,把地方立法做了明确的限定和划分,并且阐述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基本特点。总结了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历史发展情况,明确了地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价值。然后结合世界上主要发达民主国家相关公众参与理论,做了对比和经验性的借鉴。第二部分,主要从理论角度出发,探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法律基础,首先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结合人民主权理论的概念和特点分析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其次,从治理理论出发,结合治理理论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理论基础。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现行成文法的实际,分析了我国目前现行的符合地方立法行政公众参与机制的法律基础。第三部分,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介绍了目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发展现状,并总结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地方立法机关主导性过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随意性较大,公众参与大都是无序参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度和意识不足和公众参与渠道比较单一,其主要原因主要有政治民主制度的不完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制约、公众参与心理和法律知识原因,特别是由于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缺失导致公众参与效果不佳。第四部分,结合以上三部分,总结归纳了几项建设性构想,以期对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得到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主要有四点,包括完善地方行政立法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地方行政立法的公众动议制度、完善地方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参与立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