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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刑法的成本,提高刑法的效益,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实践问题。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刑事立法活动,刑事司法审判活动,以及刑法学研究都要注重成本和效益分析。就刑事立法而言,立法者通过投入一定的犯罪量和刑罚量以期待在将来的刑罚的运行过程中和结果中取得尽可能多的社会收益;刑事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者通过求刑、量刑、行刑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活动使纸上的刑罚转化为现实中的刑法,将静态的文本应用到现实个案当中的,从而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实现刑事司法资源的开源与节流;刑事法律研究则为整个刑事法律活动提供能够用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的制度设计。要获得刑法效益,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刑法成本,诚如贝尔所言:“首先,法律的遵守不是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通常用来防止犯罪和逮捕犯罪。……其次,法律的执行需要作用一定规模的资源和惩罚。”2所以,国家应当以最佳的最小的刑罚成本投入和最优化的成本配置模式,来实现预期的刑法效益。
支撑现代刑事法治体系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各有侧重,罪刑法定原则从民主主义和保障人权两个侧面节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刑罚人道原则捍卫着人类即使是在为社会所审判和惩罚时也不可舍弃的基本尊严,而罪刑均衡原则则是实实在在地贯穿于刑法的具体运作过程中,直接决定着刑法的具体实现的现实性准则,是人权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正义的要求,故罪刑均衡原则在司法中心主义模式的社会主义法治当中最需要也最应当受到法经济学理论的指引。所以,对刑法的经济分析的核心在于对罪刑均衡的法经济学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虽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应当立足我国国情,构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罚成本资源配置模式。
本文中,笔者从解释罪刑均衡的涵义入手,阐述罪刑均衡的流变过程,在此基础上对罪刑均衡进行定位分析,并在这个基础上用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解读罪刑均衡。最后,笔者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罪刑均衡的司法实现进行阐释。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解释罪刑均衡的涵义,发展历程,并对罪刑均衡进行定位分析。对罪刑均衡的考察,笔者依托刑法学理论学说探求罪刑均衡理论的演变过程,从其源头报应主义出发,对罪刑均衡由报应主义下的一元均衡发展到责任主义下的二元均衡的发展历程进行阐述,在这个基础上归纳罪刑均衡的应然性的科学的表达。之后,结合历史与现实,从传统的法学研究的视角和法经济学的视角对罪刑均衡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和整个社会调控体系中进行定位。这对下一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解读罪刑均衡提供了刑法学理论的基础。
第二部分,运用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罪刑均衡的蕴涵进行分析。这一部分笔者用成本和效益理论、犯罪的经济性类型理论、最大化理论、效益理论、均衡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等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对罪刑均衡的内涵进行阐释,从而实现对罪刑均衡的微观经济学解读,从宏观经济的层面阐释了罪刑均衡的成本与效益、刑法特征、调控范围、调控目标和调控强度,从微观经济层面分析了犯罪的成本与效益、刑罚的成本与效益以及犯罪的决策。这一部分的阐述是下一部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论证罪刑均衡的司法实现的法学基础和经济学基础。
第三部分,在前两个部分论证的基础上运用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对罪行均衡的司法实现提出建议。这个部分是围绕着“量刑”这一刑事司法当中最核心的问题展开,运用理性经济人理论、最大化理论、效益理论、均衡理论、边际效益递减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对如何实现量刑的最优化进行论证,提出了在具体个案当中如何运用经济学的规律实现罪刑均衡责任主义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