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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意味着服刑人未被剥夺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服刑人尤其是监狱服刑人员因实施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令深受其害的社会对他们抱有某种复杂矛盾的情感和心理,以致他们的权利保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不过分地说,他们的法律另类的身份令其同时成为当下社会弱势群体中的最为弱势的类群。因此,研究服刑人权利现状,系统分析对其保护及其力度,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服刑人权利保护结构组成为基点,分析每一层次权利的意义,明晰服刑人权利保护的程度和不足,力图将服刑人权利保护拉到与普通人的权利保护的同等位置上。本文除了引言、结语,共分五部分,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围绕服刑人权利保护观点,展开相关理论聚讼,观察当前监狱服刑人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概述服刑人权利的结构内容,归纳监狱服刑人权利状态的三个特点:主体和内容特殊性、权利缺乏完整性以及权利保护的脆弱性。其次,梳理当前服刑人权利保护层次与限度的理论疑点,从剥夺自由与权利保护内在紧张关系、监狱秩序与个人选择自由的平衡、监狱场域与经济发展水平等角度,分析反对过度维权和扩大权利保护范围的不同主张的由来。再次,从罪犯与服刑人称谓争执、禁闭使用标准、服刑人员的生活标准和医疗范围、监狱组织劳动种类选择、反复申诉性质、受教育权等维度,列举围绕服刑人权利保护层次与限度的实践争点。第二部分,系统明确服刑人享有权利的价值基础与规范根据。首先,从监狱服刑人是人的概念出发,用人权保护的一般理论即自然人的生理属性、精神属性和社会属性,说明监狱服刑人权利应予保护的理论依据。其次,阐释监狱服刑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根据,突出反歧视的价值取向。根据联合国两大权利公约规定,以及《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基本要求,阐明反歧视理念对于保护服刑人权利的迫切性和现实性。再次,从宪法与法律角度,系统分析和归纳服刑人权利保护的体系性表达,着重从监狱法及其附属规范讨论法律提供具体保护路径,从社会性法律讨论帮助服刑人复权的基本要求。第三部分,具体分析服刑人权利结构中的基础权利——生存权内容。首先,服刑人生存权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次,保护在监禁状态下身心健康权,尊重他们的人格,保护宗教信仰、家庭情感关联等基本权利。其次,针对当前戒具、禁闭适用标准,居住条件,劳动种类及节奏,医疗卫生保障等争议问题,提出相对明确系统的方案:建议在监禁环境中慎用禁闭处分,居住环境除满足空间需求外房间通风、环境整洁,监狱服刑人进入最低社会医保范围,临近出狱人的作业应当具有培训其劳动技能的性质,监狱作业不宜过多追求经济效益。再次,改变“罪犯”的称谓,为尊重服刑人人格权,可以改用服刑人员的称谓。最后,适当放宽对服刑人宗教信仰、家庭情感关联权利的保护。第四部分,具体分析服刑人权利结构中的自我保护的权利——申控辩权利内容。首先,从现有法律中提炼申诉权,控告、检举权,辩护权等三项重要权利,说明给予服刑人这些权利的重要性。其次,保护服刑人的申诉权,针对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无理申诉”、“缠诉”等概念,指出运用该概念可能存在的偏差,扩大申诉对象范围,阐释“申诉不影响减刑”的理论依据。再次,摸索服刑人自我保护权完善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在监禁状态下对其控告检举权的切实保护,开通行政监督、诉讼监督和信访渠道,给予服刑人更多的权利救济方式。最后,面对服刑人缺乏自我辩护能力的现实,设法拓宽对服刑人予以法律援助的途径,改进便于服刑人行使权利的程序,增加法律援助的范围。第五部分,具体分析对服刑人权利结构中的拓展权利——再社会化权利的内容。首先,针对监狱对这类权利保护的力度始终较弱的现实,明确提出服刑人再社会化不仅是保全社会的举措,更是服刑人行使的自我发展的权利内容。质言之,基于服刑人社会权利恢复是刑罚执行结束的必然结果,赋予服刑人再社会化权利具有必要性,其次,建议将假释纳入普通服刑人权利内容,即除一些特定服刑人外,90%以上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服刑人应当有权要求假释,即渡过一段由监禁生活向自由生活过渡的阶段。再次,在监禁场域,探讨服刑人参与生产劳动与技能培训结合的可行性,保证服刑人切实掌握职业技能。最后,丰富服刑人行刑后期的出监教育内容,以确保服刑人出狱后更快更好的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