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的研究目的为首先从研究我国婚姻法界定两性关系的相关条款变化中发现我国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体现发展走向,然后再以社会性别意识变化为研究对象,对转型期中国婚姻家庭变迁的现状与其中社会性别意识的变迁进行描述和分析,进而研究婚姻法与现实家庭生活中性别意识变化之间所呈现的互动关系。通过对三部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化的文献分析和代际婚姻家庭生活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的实证分析,发现存在于婚姻法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性别意识变化的特点和趋势。社会性别意识是一项态度倾向性的概念和一个变化着的过程,其作用于两性观念中也必将是变化着的。由于很难找到一个普适性的领域划分来囊括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群中所体现的社会性别意识概念,所以笔者在这里将社会性别意识分别划分为传统社会性别意识和现代社会性别意识作为两端的变化着的倾向性概念,是男女两性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而在社会资源、性别劳动分工以及社会地位的变迁而对两性平等及性别差异认知的观念变化。这种变化并不是简单的由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而是出于传统和现代之间不停变化和发展着的意识形态,其影响因素是众多的,所以中间还可能发生反复或者曲折。根据本文的研究证明,从建国初期一直到二十世纪社会转型期的三部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体现的变化表现为一种传统性别意识所赋予的现代性别意识→刻板的现代性别意识→有待突破现实的现代性别意识的转化。虽然从条款的字面上看三部婚姻法全都无一例外地存在现代社会性别意识,但是如果结合当时的立法背景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个很艰辛,充满突破的过程。每一次婚姻法的修改都在宏观上想要体现男女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维持良好的两性家庭互动关系,但却受限于现实社会中两性地位和权力实际的理解,使其在司法过程中趋向狭隘的性别意识意义。而代际的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的社会性别意识变化相比婚姻法中性别意识的变化来说讲,如果说婚姻法中的变化是一种纵向地变化的话,那么现实生活中则呈现出多表象更为复杂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不同年代两性性别意识变化趋势和体现都不是同步的。研究结果还发现婚姻法和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性别意识变化并不存在一个可操作的可比性,人们的性别意识发展与法律中性别意识变化是否一致也是很难用一两句话或图表就可以说清楚的。在做本次研究之前,笔者认为婚姻法相比现实生活来说性别意识发展是超前的,在随后的研究也确实证明了婚姻法中所体现的社会性别意识确实要比现实生活中的来得先进,起到了对人们行为导向作用。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还是深受传统性别意识的影响并且产生了自愿被其约束的现象。婚姻法在应对各种现实婚姻生活中人们受文化变迁的堕距现象还有很艰巨的使命。本次实证研究的新发现和创新性在于:第一,不再以传统和单纯的女性主义视角和女权主义色彩的态度来研究社会性别意识,而是以两性的双重视角来研究发现社会性别意识在不同年代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第二,男性在现如今的社会也有很大的生活压力,以往男性父权主义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地位而打压女性在家庭和在经济中的地位,而现如今的实际是随着女性在经济方面的权力增长进而家庭中权威的巩固,男性在也渐渐认识到男女如何合作才能实现家庭利益的最大化。于是他们开始不参考生理的差异和区别,而是在婚姻中的两性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和潜能来进行家庭生活互动,渐渐不被刻板的性别角色所禁锢。第三,中国从建国到现在的三代人均没有很好的体现其存在现代性别意识。虽然在最近的一代人中大方向还是向现代社会性别意识发展的趋势,对比代际的变化还是可以发现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中男女两性的总体地位趋于平等,但无论男性还是女性还是存在传统性别意识的,并且根深蒂固,最后也对现代社会性别意识在中国家庭中的发展提出了新问题。本次实证研究的不足在于:第一,从婚姻法角度进行的研究注意到了婚姻法的三次变化,但是对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的互动关系还是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第二,以婚姻家庭生活为背景的选取的研究对象多为企业员工,退休工人,生活状况比较好,接触到的社会底层的人比较少,缺乏调查对象全面性的效度。第三,在发现了男性群体社会性别意识向现代型转移后并没有再继续深入研究分析其成因究竟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