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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机制建设,为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提供了保护细则。作为劳资双方在集体谈判的基础上就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研究应当以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为前提,同时以职业安全卫生本身的特殊性为基础。通过对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实证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取得一些成效但也存在签订程序不规范,履行不到位,合同条款流于形式等问题。究其原因,立法的缺陷,主体制度建设的不健全,管理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是制约其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针对存在的问题,首先立法应为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设置强制性规定,其次通过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工会的力量来实现职工参与、平等协商;同时政府部门要发挥引导作用,实现劳动行政部门、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监管;最后规范安全卫生委员会制度,在日常工作层面上落实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确保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成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健康行之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