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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普遍关注,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心。本文在全面了解生物多样性价值及受破坏状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具体建议。在宪法层面:第一,提出国家应更注重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提高全民保护自然资源的思想意识。第二,提出将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宪法中加以规定。第三,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宪法,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宪法地位。第四,在宪法中增设“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的原则规定。在法律层面:首先是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一,提出将《环境保护法》的名称改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第二,提出在立法时要明确《环境保护法》的环保基本法的地位。进而形成严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第三,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其次是关于《刑法》的完善,指出要增加对微生物及非珍贵、非濒危物种保护的规定。再次是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制定,第一,指出制定一部范围综合、目标与义务可行,并有约束力的综合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必要性。第二,提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应主要包含的12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法规、规章层面:第一,强调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性、衔接性。第二,强调保护对象的扩大化,应对生物多样性进行全面保护。第三,在保护措施方面注重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