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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侦查讯问带有非常强的对抗性,想要嫌疑人如实交代,必然要用到各种侦查讯问策略,而侦查讯问策略天然地包含有威胁、引诱与欺骗成分,讯问实践中,威胁、引诱与欺骗方法也经常被当作讯问策略使用。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讯问中是禁止使用威胁、引诱与欺骗方法的,并且以刑讯逼供等类似非法方法获取的嫌疑人供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显然,这些规定与讯问实践中侦查人员对威胁、引诱与欺骗的理解与运用存在矛盾与不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侦查讯问工作。解决威胁、引诱与欺骗讯问方法的法律界限问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显得极为必要与迫切。我国法律禁止讯问中运用威胁、引诱与欺骗方法,主要原因在于过度的威胁、引诱与欺骗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合法权益,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进而损害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但基于控制犯罪及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讯问中,适度的威胁、引诱与欺骗有其存在的必要。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威胁、引诱与欺骗方式都必然会侵害公民人身权利,造成虚假供述。威胁、引诱与欺骗讯问就好比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好会侵害他人权利、导致冤假错案,进而损害政府及司法公信力。运用的好,则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打击犯罪,让侦查工作顺利开展。关键在于确定威胁、引诱与欺骗在侦查讯问中合法适用的原则,厘清其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使其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