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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研究,约三万余字,共分五部分。本文从网络犯罪的产生开始,介绍了计算机犯罪的产生背景,计算机、网络等新技术推动了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它的副产品—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产生有多种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弱点、其存储的信息具有价值性、犯罪的风险回报高、道德培养的欠缺和相关法律的缺乏都导致计算机犯罪的产生。计算机犯罪除了具有其他传统型犯罪的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如隐蔽性强、智能性高、危害性大、地域性广等。目前在国内外专家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表达方式,主要有广义说、狭义说、折衷说三种,笔者认为这些定义只是反映了当时的计算机犯罪的内含,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自己的归纳。而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其犯罪构成也不同于其他犯罪类型,笔者“述、评、论”了这方面刑法学界的各种观点,对计算机犯罪分别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这四个方面进行了概括。笔者通过借鉴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发现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计算机犯罪规定存在很大的缺憾,刑法中缺少相关罪名、犯罪结果地难以确认,对管辖权冲突没有规定、对计算机犯罪证据保护不足、缺乏强制报案制度。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发展落后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因此应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涵盖法律、技术和社会层面,包括立法、司法、道德建设的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