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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各种群体性侵权事件频发,由此导致民事案件的数量激增。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消费者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因为救济制度的失灵而只能“吃闷亏”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本文中,笔者针对消费者群体性侵权事件,考量早在100年前就已经在德国产生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通过对其一般概念、历史、制度和运行现状的考察,探讨将其引入中国的价值及可行性,以及引入后的具体制度设计等。本文共四章,每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的概念及历史发展过程。明确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的两种类型,并从历史的角度对这两种消费者团体诉讼的产生背景进行分析,并进一步厘清了这两者在内容上的区别。本章是整篇文章的知识背景和立论基础。第二章是对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制度考察。在本章中,笔者将两类消费者团体诉讼分别进行考察,以消费者团体诉讼所根源的法律为基础,从适用范围、起诉主体资格和请求权的内容这三个方面对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进行制度考察。第三章对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的运行现状进行考察,通过一般考察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做出评价。在这一章中,笔者通过对德国被保险人协会诉安联公司寿险合同回购金额计算条款违法案的考察,指出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在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自限性,在借鉴这一制度时应加以注意。第四章是对我国借鉴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构思。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可以引入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原因,从我国消费者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的现状出发,指出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具有比较优势,并进一步论证我国具有引入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基础。然后,本章对我国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初步设想,从立法体例,起诉主体乃至具体程序规则的设计等方面,结合具体情况,提出了笔者的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