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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缘起于19世纪的德国,伴随着社会保障观念在全世界逐渐流行起来。我国退休制度发展起步较早,自新中国成立之初便已有《劳动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来规定劳动者的退休问题。虽然我国退休制度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但囿于退休义务的桎梏,致使退休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引起了诸多法律问题,这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人士的关注。关于如何建构一套完善的退休制度,各方人士纷纷献言献策,有的从社会学领域提出完善方案,有的从经济学领域提出建议。其实,从实质而言,退休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首先应当在法律层面予以确立,从制度入手分析理论问题,展开对其理论体系的建构,并由理论体系指导制度的更新。对于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开展对退休制度的研究,法学界也提出了很多看法与建议,这些成果为建构退休制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材。但这些建议因为其“退休义务”的核心而不能实现真正建立一套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退休制度的目标。因此,首要做法应当从该制度的理论内核出发,在厘清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展开研究。就退休制度的实质而言,其最重要的是明晰退休的法律性质。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追根溯源,对退休的属性进行重新界定,将退休定位为一种权利。我国应当以“退休权”为核心,建立完善我国的退休法律制度,从而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并能够实现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在以“退休权”为核心的退休制度改造中,应着重建立基础退休年龄与弹性退出年龄相协调的年龄制度以及养老保险金弹性给付机制。同时,为保障退休法律制度的顺利运行,还需要建立一套适应退休权的救济制度,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作用,可以建立一套民间与官方相合作、行政与司法相协调的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