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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案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公安机关在撤案环节拥有几乎不受监督的权力,大多数刑事案件立案后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其中的权力寻租可见一斑。但我国理论界对撤案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对这些隐形的程序漏洞进行规制关注甚少。本文试对此进行一定的探索。 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理论基础部分,阐释刑事撤案制度的理论依据及价值。刑事撤案制度有认识论、无罪推定原则及程序分流三大理论支柱,在保障人权、保证程序正义和提升诉讼效率等方面有积极作用。 第二部分比较考察主要国家的撤案制度。本部分主要考察日本、德国、法国和俄罗斯等四个国家的刑事撤案制度,并对上述四国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共同特点进行总结,这对解决我国撤案制度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第三部分深入剖析我国刑事撤案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应该撤案而不撤案、不应该撤案而撤案、对疑案的处理方式极其混乱、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倒流问题非常严重,侦查机关在撤案程序中很少受到外界监督和制约等。部分侦查机关在撤案方面滥用权力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损害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威信。 第四部分深入探讨我国刑事撤案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理念原因包括对程序正义重视不足、对刑罚功能缺乏理性认识、对撤案的性质认识存在误区等;法律原因包括我国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等;体制原因包括诉讼构造不合理、检警内部考核机制不合理等。 第五部分试图提出解决我国撤案制度问题的方法。对前两部分剖析的我国撤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如健全撤案的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制裁及监督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树立科学的刑事理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