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价值最大化原则下的商业银行优先股强制转股最优触发条件研究

来源 :上海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ping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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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响应《巴塞尔协议》III,银监会于2012年6月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适合中国市场的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的达标要求。而可转换优先股,在中国当前的金融市场背景下,不失为新型资本工具探索的一个很好的方向。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使得优先股引入我国有了政策保障。在此背景下,发展速度减缓,资本补充需求强烈的浦发银行先后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3月完成两次优先股的发行。本文将针对该案例中浦发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最优强制转股触发条件进行研究。浦发银行的股东与优先股的投资者可能存在代理冲突,这是因为他们都希望自己持有的股份的价值最大化。本文站在发行人浦发银行的角度上,以其股份价值最大化为原则,探究最优的优先股强制转股触发条件。通过建立浦发银行的资本结构、股东价值、银行价值与优先股强制转股触发条件之间关系的模型,并将浦发银行的具体数据代入,利用软件Matlab进行实验模拟,求出不同的强制转股的触发条件下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最优解。实验发现只有当作为强制转股触发条件选定指标的税前利润介于间接破产成本和直接破产成本之间时浦发银行股东价值最大化才存在最优解,且在有解的区间内随着触发点的提高普通股股东价值和优先股股东价值同步提高,二者利益一致,不存在代理冲突;实验计算出的最优优先股发行规模远高于实际发行规模,而最佳的投资风险水平也高于实际水平,说明优先股在我国尚处于试探性阶段,条款的设计和发行的规模都比较保守,银行也未敢以此为支撑增大投资风险。针对实验结果得出的改进方案是合理设置优先股转股条款,扩大发行规模,提高商业银行投资风险,但这一方案与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疲于应对持续上涨的不良贷款率的现实相矛盾。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在发行优先股时选择良机,灵活设定条款,平时经营的过程中提高风险应对能力,最后注意不断评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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