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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一种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的标记。尽管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对于商标的功能的规定以及商标立法宗旨的规定也有过细微的改变,商标的识别功能始终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从字面上理解,我国商标法中并未明确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商标的混淆可能性的基础性地位,但从客观上推论,混淆可能性应该是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据此产生的两种认定商标侵权的方式,充分代表了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的学派观点。最高法通过在司法解释中将混淆可能性认定为商标混淆侵权的认定标准,来弥补我国商标立法上的不足,规范化司法实践的判断标准,由此变形成了我国商标侵权认定的二元化结构。但该种结构极具不合理性,无论从法理还是逻辑等角度上都值得重新探讨。如果要厘清商标侵权认定的思路,则应当在商标立法上对商标侵权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在这之中,如何审视混淆可能性与近似性的关系应当是重点研究问题。本文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商标的功能以及商标混淆的基本内容。从商标混淆的主体和客体出发,深入地分析了商标混淆理论的内容,并对商标混淆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商标混淆的认定,对商标混淆可能性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本文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混淆可能性”概念的界定,详细地分析了我国现行商标混淆侵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本文第四部分从商标混淆认定标准具体考量因素与侵权范围出发,论述我国商标混淆理论以及商标混淆侵权认定的完善。简而言之,本文致力于从理论上分析商标混淆侵权并据此提出立法与司法上的改善建议,已达到重塑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目的,并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