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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协调及一体化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随着我国区域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继长三角、珠三角之后,环渤海、北部湾、海峡西岸等重要经济增长区逐步形成。这些区域发展潜力大,生态地位亦十分重要,主要涉及长江、黄河、辽河、海河、珠江等重点流域和渤海湾、北部湾等近岸海域。沿海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地区,对这些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关系着我国最具活力的沿海地区中生态环境演变趋势。其中,环渤海地区的经济、环境发展尤其引人注目。而在我国,“在当前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制度设计之下,在现实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运作的过程中,整个国家的立法权配置既缺乏必要的中央‘集权’又缺乏足够的地方‘分权’。在缺乏必要的‘中央性’、‘集中性’和‘统一性’的同时,又深度缺乏立法的‘地方性’和‘民主性’。①所以,本文在环渤海区域环境保护立法问题上,从环渤海地区环境保护的背景、现状人分析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经验,探索环境保护立法一体化的模式构建。具体分为四大部分。首先是导言,主要是环渤海区域环境保护立法一体化的背景介绍。北京、天津、山东、河北、辽宁,环渤海周围的这五个省、市,在中国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环渤海地区,凭借其优越的地理区位、丰富的自然资源、稳固的经济基础、雄厚的科技实力、城市群的形成等比较优势,如今已成为中国北方经济发展的“引擎”,被经济学家誉为中国经济第三个“增长极”。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亦令人堪忧。海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海洋生态系统受损严重、各种灾害频发。环渤海区域经济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局面与资源和生态环境逐步恶化的矛盾加剧。经济的增长越来越受到资源和环境的约束。在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上也是良莠不齐。接下来论述环渤海地区环境保护立法一体化的必要性。统一的法制,比如《环境保护法》不能满足区域需求,自然环境的公共性和特殊性要求打破行政区域的划分,开展区域合作,联合进行污染治理和环保。从环渤海地区整体发展出发,开展环境保护立法一体化工作,建立和实现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是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将会为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提升环渤海区域的整体竞争力。从目前环渤海地区三省两市的对于环境保护立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以比较分析,指出各地方各自立法造成环境保护立法的冲突,比如立法形式不协调、法规内容冲突、某些省市的率先立法面临的难题等。然后是对国外区域环境保护立法一体化的模式考察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重点介绍美国的以田纳西流域管理局(TVA)为代表的国会统一立法模式和州际契约,日本的跨区域政府联合制度及对獭户内海的管理,北美自由贸易区这种国际性区域合作如何注重各成员国间环境问题的协调。通过考察评价,得出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经验。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关于环渤海地区环境保护立法一体化的模式构建。在理论层面上,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磋商协调模式相对比较成熟,但是它们也有固有的缺陷。授权模式综合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和磋商协调模式,既维持了现有框架的稳定性,同时又有区域立法合作的约束力。环渤海地区的自身特征也适合授权模式。构建环渤海地区环境保护立法一体化的授权模式路径,在程序上,作出授权决定、法案起草、法案审议各环节都要注重协调,并对授权立法进行限制和监督。在实质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授权,区域各省市相互协商共同立法的授权模式要以自由、公平、效率、秩序为目的,界定人大、政府、企业、公众的权利和责任,力求所构建的模式能起到改善区域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