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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采取的都是分类征收的课税模式。改革开放后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但贫富差距却日益加大。缩小贫富差距,提高社会公平已成为当下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在要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情况下,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在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都不够显著,从世界范围来看,只有极少数的国家还在实行这种税制。我国自1996年“九五计划”就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其后的多次改革都没有在税制模式上做出实质性的转变。2013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一次明确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并指出要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种不平衡和不充分需要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来解决,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显得更加重要。为了推进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向分类综合制度的转变,本文研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里个人所得税制较为成熟的国家的实践经验。首先,本文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介绍了个人所得税制的4种课税模式并辨析了它们各自的模式特点,阐述了个人所得税个改革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现行个税存在的问题。其次,文章详细探究了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印度、巴西、南非的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模式,主要包括税基、税率、纳税单位、税前扣除、征收管理等,总结其先进经验,为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供重要参考。最后,本文围绕课税模式、税基选择、纳税单位、费用扣除、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六大部分对我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提出政策建议,具体包括:把原先的11项应税所得合并为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与资本所得;将员工的福利补贴、退休收入、股票所得、新型理财产品所得等纳入税基;保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对资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延用原税率,劳动所得实行3%-35%的5级累进税率,同时将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从成本费用扣除、个人基本扣除、专项费用扣除三方面完善我国的税前扣除项目,如增加大病医疗扣除与子女教育支出扣除等;在征管方面建议我国设立个人纳税识别号,对不按时报税或纳税者给与处罚,构建全面的信息采集制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鼓励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