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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性的气候变暖问题日益加剧,各国人民意识到必须要控制以含碳气体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针对于此,世界气象组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建立了政府问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并积极推动全球性的环境公约出台,1992年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为全球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确定了一个整体的框架。在UNFCCC之后,1997年确定的《京都议定书》则更为明确的规定了各发达国家具体的碳减排量与碳减排任务。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碳减排机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碳减排交流合作的唯一机制,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与影响力。CDM项目在中国开展得如火如茶,对于中国有着重大的意义,因此,针对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的发展,本文将对其在国际法框架下的运用进行具体分析。本文的主体分为四个部分,即CDM的基本理论、国际上清洁发展机制的运用与风险防控、国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用实施、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法律规制的完善。第一部分是关于CDM的基本理论,通过对清洁发展机制的产生背景进行分析,进一步揭示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内容与运作情况,指出其在中国实施所具有的重大意义。这一部分主要涉及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排放权交易、CDM交易的标准、交易主体客体等几个方面。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清洁发展机制的实践经验,并就清洁发展机制的现实运作风险与清洁发展机制在后京都时代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国外CDM发展的部分,笔者通过筛选部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CDM发展现状,对其进行总结,以便给中国的CDM发展提供经验,同时,提出CDM在现实运作上容易存在的交易问题,并指出CDM项目在后京都时代的发展前景,确立CDM项目的未来发展方向。第三部分为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的具体运用情况。该部分首先指出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运用的现状与困境,同时就中国目前对CDM的法律规制情况,具体解释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并指出中国关于CDM相关法律规制的缺陷,通过对CDM项目的具体程序、操作进行分析,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具体分析中国目前发展CDM项目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则是针对中国面临的国内外法律问题,提出完善中国CDM法律规制的建议。主要是从国际环境与国内环境下的法律规制两方面进行研究,指出在后京都时代背景以及国内清洁发展机制发展环境下,中国该如何对CDM的运用进行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