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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经济学自兴起至今,在行政监管领域应用较少,但其在该领域节约成本、提高成效以及减少干预的优势表明,在监管政策的设计中加强对行为经济学的研究与运用实属必要。因此,行为经济学究竟是什么,它对行政监管有何作用以及它对我国行政监管改革有何启示,正是本文旨在阐明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监管理论的介绍及其与行为经济学之间关系的论述来探寻我国在行为经济学视角下行政监管的改革路径。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监管理论的概述。行政监管是行政机关对经济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与判断进行限制与干预,从而维持并促进经济有序发展、增大公共福利的行政活动。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特有产物,同时也已成为现代国家走向成功的必经之路。然而就我国的行政监管发展历程与现状来看,存在着诸如监管效果差、民主程度低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第二部分是行为经济学对行政监管改革的可行性论证。行为经济学指出行为人会因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以及认知偏差与偏好不稳定而作出相悖于一个完全理性人在同等情况下会作出的决策,它主张以行为人的非完全理性特征为基础,通过优化国民选择架构而不限制选择自由的方式设计监管政策,同时借助政策内容及其呈现方式的改善来限制非理性因素的干扰进而指引国民作出更有利的选择且达到预期监管目标。第三部分是阐释行为经济学对我国行政监管改革的实现路径。行为经济学上的非完全理性人理论、“温和式家长主义”柔性监管理念以及成本——效益分析工具等都对我国行政监管现存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以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为例,可以大胆预测行为经济学启发下的累进制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将对减少暴力拆迁等恶性事件卓有成效。虽然行为经济学本身从整体上来看还很单薄,很多理论还未在国内得到很好的消化,但其对于我国行政监管政策设计领域的启发是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