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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刑法典自颁布之日起就逐渐与社会脱节,单纯列举性的法条规定难以囊括全部应受处罚的犯罪行为。为应对这一难题,兜底性条款作为一种立法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各个部门法,具体到刑法则体现为分则条文当中的“其他……”、“……等”一类罪状表述。刑法兜底性条款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与正面价值,一方面可以克服法律的滞后与不周延,满足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关系的需要,另一方面则可以避免过于频繁的法律变动,实现刑法的相对稳定。但与此同时,兜底性条款的存在也带来了刑法适用过程中的某些弊端,如模糊的表达方式与刑法明确性原则之间的冲突、司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操作标准不统一、滋生立法与司法怠惰等。为尽量降低兜底性条款所存在的上述弊端的发生几率、提高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有必要刑法适用的过程中慎重乃至限制使用兜底性条款。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以针对刑法中的兜底性条款提出合理可行的限制进路。其中,经济犯罪多为行政犯,涉及前置法与刑法的两次性违法,兜底性条款在其中大量出现,二次性违法的特征体现得较为明显,因此本文将以经济犯罪为例,具体阐述兜底性条款的适用限制。本研究的价值在于完整地解释兜底性条款在刑法实践当中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并得出合理的限制思路。对于经济犯罪兜底性条款,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一种审慎克制的态度,非到万不得已不可轻言使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对其进行限制。首先是基于犯罪二次性违法原理的限制,即犯罪行为的成立应当满足两次违法判断,第一步是违反前置的民法或行政法,并且该行为的违法性足够严重,方才可以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并且,并不是只要严重违反前置法的行为就一定会成为犯罪,还应当满足刑法适用的必要性,即前置法对此调节失灵、无法提出任何有效手段以回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诸要件,经济犯罪的兜底性条款才具备适用条件。其次是基于刑法解释的限制,即在法条的一般性规范具象化为实际案件处理规则时,应当站在限制解释的立场上,尽量限缩经济犯罪兜底性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可以通过文义解释、同质性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等各种解释方法,实现限制其适用的目标。本文结构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经济犯罪概述,首先界定经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并且指出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即第三章“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接下来对经济犯罪进行梳理,总结其具有的特点,并根据其特点说明司法实践中相应的处置方式。第二部分是经济犯罪当中的兜底性条款的研究,首先界定兜底性条款的含义和特征,并根据得到的结果具体列举《刑法》分则第三章当中所有的兜底性规定。在此基础上,论述兜底性条款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同时指出其相应带来的立法和司法弊端,并明确限制其适用的基本态度。第三部分从犯罪二次性违法原理的角度着手,提出对经济犯罪兜底性条款的适用进行限制的角度,包括前置法有规定、违反前置法以及前置法调节失灵三项。第四部分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着手,论述在个案裁判的过程中如何针对性地限制经济犯罪兜底性条款的适用,具体包括同质性解释、体系解释、反对解释、目的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