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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所具有的保护力和拘束力,称之为刑法的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事项、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和什么人,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表现。任何一部经有权主体通过合法正当程序确认和制定的刑法都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都明文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对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任何一部成文刑法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决定了该部刑法的生命。目前,刑法适用范围并没有引起刑法理论界的高度重视,也少有学者对刑法适用范围的相关理论和立法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使得该问题成为刑法理论界的“冰冻区”。相反地,研究国际法和国际刑法的学者却对该问题充满着浓厚的兴趣,他们立足于各自的研究领域分别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从我国刑事立法的进程看,我国对刑法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也经历了一个从简到繁,从粗糙到精细,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过程。现行刑法关于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基本适应了以往司法实践的需求。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关于刑法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也显现出了一定的立法缺陷,不能有效地回应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加之,国际法、国际刑法和刑法学学者对刑法适用范围的研究囿于各自领域,虽互相借鉴彼此的研究成果,但并未打破学科的限制进行系统地梳理。因此,为打破理论研究的界限,进一步地完善刑法适用范围的相关理论,精细刑法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本文运用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理论层面对有关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相关理论和立法作出一些尝试性的创新研究。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概述。一是立足于由国家刑事管辖权这一基本的主权权力/利和法律效力的理论预设,探讨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确立的理论基础。二是通过学术界对刑法空间适用范围概念的对比分析,来梳理与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相关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三是探讨关于刑法空间适用范围法律规定的性质。四是分析立法订立刑法空间适用范围所依赖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立法沿革。该部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时间界限,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关刑事法律对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规定作出历史的梳理,对比分析不同时期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的不同之处,追溯现行关于刑法空间适用范围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源。第三部分,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立法缺陷。一是认为现行立法存在体系设置和条文设置两方面的立法设置缺陷。二是认为现行立法存在刑法空间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两方面的立法规定缺陷。三是认为现行立法规定存在易导致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缺陷。四是认为现行立法还存在代理处罚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考量上的缺失。第四部分,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立法完善。该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提出具体的完善意见,尝试性的起草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立法完善意见稿,并对意见稿作出相应的阐释与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