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的正确方针,它是解决当前我国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新形势下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新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加速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已越来越不符合法治建设的需要。以宪法和行政法的视角来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正当性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的正当性问题。主要是指各级综治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它群防群治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法源的正当性问题。主要是指立法主体失范、立法步骤紊乱、立法形式不一;三是手段和运作方式的正当性问题。主要是指打击、防范、教育、管理、改造、建设以及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背景下,如何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正当性,使之更加符合法治化的要求,是今后一段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一是要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地位。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写进宪法,明确综合治理至高的法律地位。二是要加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步伐。主要是制定专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对治安防范进行立法,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进行立法等。三是要规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执法。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组织体系。四是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运行式。主要是指要优化综治检查人员、科学设置考评指标和分值,建立公开、公正的评审程序,完善权利救济途径。五是要正确处理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与加强党的领导的关系。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主要是方向和决策上的领导,党的领导保证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的社会主义方向,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不会削弱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相反,它从法律与制度上进一步巩固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