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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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当下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发态势,我国于2020年12月26日正式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即经最高检核准,可追究12-14周岁未成年人的部分刑事责任。该规定对12-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追究设置的程序限制,看似赋予最高检以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未能彻底解决刑事责任年龄的僵化问题。此规定未明确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标准,若是满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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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当下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发态势,我国于2020年12月26日正式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即经最高检核准,可追究12-14周岁未成年人的部分刑事责任。该规定对12-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追究设置的程序限制,看似赋予最高检以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未能彻底解决刑事责任年龄的僵化问题。此规定未明确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标准,若是满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要件则核准追诉,12-14周岁实施了类似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论事实上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在舆论影响下,极易“一刀切”的被追究刑事责任;若是不以此客观标准为追诉标准,全由最高检自由裁量,则易产生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乱象,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确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或最高司法机关联合作出司法解释将“恶意”确立为是否核准追诉的标准以及审判标准。以个案中低龄未成年人之“恶意”表现,推定其实际心理年龄,证明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规则的确立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最大可能的保护少年儿童权益,平衡未成年人与社会法益。本文首先通过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历史渊源与现实状况的考察明确该规则的内涵及用意;紧接着通过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法律功能及价值的探讨,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不足论证我国确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必要性;最后,立足于我国少年立法及司法现状,对规则内容进行相应改良,并提出确立该规则的方式。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确立不仅是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问题的良方,更是对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是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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