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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自其诞生时起就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届期能够顺利清偿,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多重担保。同时,随着陌生人社会时代的到来,信用危机日渐加深,因此混合共同担保成为了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常备选择。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规定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造成实务界以及学术界对该问题的认识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至今尚未形成通说。现如今,民法典编撰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对于该制度的入典亦需要在借鉴已有的经验基础上进行完善,以期适应当今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提出。通过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以及相关案例,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官据此裁判的理由,抛砖引玉引导出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即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要求其他参与人参与分担,若能够进行内部分担,则他们之间的分担标准或者份额如何确定?第二部分是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制度演进。首先明确本文所讨论的混合共同担保是最狭义的混合共同担保即担保物权和人保的组合;其次梳理一下关于混合共同担保的现行有效规定;最后再介绍一下民法典物权编起草过程中对于该制度的规定。第三部分是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证成。首先,对目前存在的各种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其次,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相关国家对于该问题的规定;最后,从法理基础以及价值理念的层面上肯定在担保人的内部关系中,他们之间可以互担或者分散该风险。第四部分是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制度设计。在确定了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之间具有追偿权外,尚需要构建具体的框架制度使担保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首先,确定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物价值的时间点是以债权人第一次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点为准还是以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点为准。其次,明确担保人之间追偿份额的标准、担保物权人和保证人均为多人时又该如何承担责任以及探讨担保物权人兼为保证人时应该采取一人说还是二人说还是折中说。再次,确定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与其他相关权利行使的优先顺位利益,最后,根据前文确定的按比例分担风险的原则,确定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的,其余担保人在被放弃人分担风险的范围内免责。第五部分是结论。债权天然具有风险,债权人为能够如期收回借款本息,或要求债务人提供不同组合的担保方式,因此混合共同担保成为了债务人获得巨额融资所需要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风险分担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在民法典编撰如火如荼的大背景下,在制定担保物权编时,应当肯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具有追偿权,并设计和完善相应的分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