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社会中,以追逐利润为本的商业化大潮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商业的本质驱使其寻找社会中一切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因素,并加以利用。在这一背景下,个人信息也不可避免地被商家加以利用,来获取巨大的经济效益。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侵犯人格权、财产权,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犯罪活动,扰乱他人生活安宁。因此,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国家与地区对个人信息保护给予高度重视。据统计,迄今为止,世界上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50个。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给予应有的关注。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总体而言比较落后。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研究,只能说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试图从民法的视角出发对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所助益。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个人信息及其法律属性。首先论述个人信息的涵义、特征以及分类,为后面的论述奠定基础;接着详细论述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对几种学说分析后认为,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客体的属性,这正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我们应从人格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最后分析了个人信息双重属性的理论障碍。第二部分论述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现状。首先论述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方式;接着论述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所引发的问题;最后论述国外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相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是极其不完善的,特别在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民法保护方面更是极其不健全。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民法保护方面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以便对今后的立法和法律实践活动有所助益。第三部分论述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民法保护。首先论述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民法保护的积极意义;接着论述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民法保护之事先预防。根据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赋予信息主体某些权能,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利用和买卖;最后论述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民法保护之事后救济,也就是让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来保护信息主体的民事权利。具体讨论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标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