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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组建与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是我国当前形势所需,而建立规范的法律制度是其重要保证。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联结形成的、由一个核心企业控制的具有统一战略的多法人企业联合体,其基础是公司,而构建公司的法理基础是法人所有权理论和公司法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就是要明晰企业产权关系,为此本文提出了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全新概念,澄清了多年以来在这一领域里的谬误。 本文认为:企业集团内部,其实质是一种母子公司关系。母子公司存在的实质性控制关系,容易导致母公司侵害子公司及其债权人与少数股东的利益,本文据此提出了在坚持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法律对策。 公司收购及兼并是形成和壮大企业集团的主要途径。公司收购是投资者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行为,而企业兼并实质就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吸收合并,本文从法律内涵上对这两个概念多年来的误用进行了澄清。同时指出:法律应重点规范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并注重规范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程序。严格按法律规范来操作公司收购和兼并是解决我国企业集团先天不良问题的根本所在。 本文指出:企业集团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两方面。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建立和协调好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四者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而组织结构就是要确立和规范集团内务成员企业之间的功能运作关系。 本文认为:企业集团股份制改造是构建规范的母子公司关系的重要手段,目标就是要建立公司的法律形态。对公司相互持股问题法律不必禁止,但也无需提倡。而发展壮大企业集团,必须在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促使企业集团上市经营,对此,本文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及法律保障措施。 本文最后依据以上论述,认为:规范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措施,并提出企业集团立法应立足于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以公司法为基础法的母子公司法调整模式,同时,也应尽快建立相应的配套法规,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和谐统一的中国式企业集团立法体系,保障和促进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