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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研究、开发人类智能应用系统的新型的技术科学。作为新时代高新技术下的产物,人工智能近些年发展势头迅猛,为人类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服务。然而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不仅对传统的社会制度产生了冲击,也对既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当前我国学界对于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怎样判定,人工智能的智力成果能否受到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等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各种观点层出不穷,众说纷纭。无论是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完善,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是对于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都需要法律做出明确回应。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对相关法律的现有规定和发展预测进行重新审视和综合考量具有现实的需要和价值。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拟从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入手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将讨论在传统的著作权体系下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的创造物是否属于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以及对人工智能智力成果保护的立法规制等问题。本文主体划分为五个章节,主要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顺序来进行论述的,具体如下:第一章是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基本问题的概述。首先对人工智能的相关概念进行简单介绍。虽然人工智能越来越像人类,但是与人类还是有本质的区别。其次是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特点进行简单概述。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传统意义上的人的创作不同,但是由人工智能自主创作的文学艺术等作品已被人们广泛接受并认可。因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有着必然的合理性。第三部分就是简要陈述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意义。无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否达成共识,随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逐渐增多,对其保护也不容忽视。因此本部分将从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对其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第二章是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理论证成,本章将详细从著作权体系下的主客体要件进行逐一讨论。第一部分是人工智能的主体争议,学界现阶段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反对说”两种观点,因此这一部分将从这两个角度出发探讨人工智能是否具备主体地位,是否有必要赋予其法律人格使之享有著作权法中的作者身份。第二部分是著作权客体的证成。通过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去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属性,主要通过证明其符合独创性原则以及思想表达二分原则来充分论证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第三章主要介绍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的域外立法实践,以世界最大的经济政治体--欧盟,以及英美法系下的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下的日本为例,分析这些国家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通过总结不同国家的共性和立法经验,从中获取一些启示。第四章是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保护模式的探索。通过前几章的分析,结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及立法现状,讨论构建最适合我国著作权法律架构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模式,从立法层面对人工智能作品权利保护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对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有一些帮助。第五章是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进一步思考,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有效的协调好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之间的平衡,使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地服务和造福于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