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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埃里克森在《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中的最后一句话告诫我们说:“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这看似一个悖论的命题却深刻地揭示出了立法的双面性。一方面,立法能带来秩序,另一方面,立法又能毁灭秩序。造成这样的悖论至少有二方面的原因:第一,立法内容本身的脱离实际与不合理。第二,立法审查制度的不完善。本文希望通过对立法审查模式的研究来建立一种更适合我国国情的审查模式,从而避免出现法律越多秩序反而更少的尴尬。本文通过对国外现行的三种典型的立法审查模式进行介绍和比较,并在分析我国现有立法审查模式的优劣和尊重现有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改良的模式,即建立立法审查专门委员会和法院的共同审查的双轨运行模式。希望通过此种模式能够扩大立法审查主体的范围,使得法院能够参与到立法审查的模式中,并且法院的审查,能够使得立法审查不再成为立法机关特有的权力,能够使得我国的立法审查更加有效和科学,借以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本文通过对文献资料的阅读,对我国现行法源进行分析,通过唯物辩证法、文献检索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最终得出的结论为:立法审查专门委员会和法院的共同审查的立法审查模式是适应我国现阶段国情,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立法审查作用的一种模式。